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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三次交易又买回 法院确认有效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8/2/5  浏览量:221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通州区村民杨女士多年前曾将自家5间小平房以4000元价格卖给同村的贾某,后贾某将房屋售给了城镇居民赵女士夫妇。然而房屋在兜兜转转之后,最终又回到杨女士手中,她以15万元的价格从赵女士手中购回。近日,杨女士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作为此案第三人的贾某却认为,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预期拆迁利益。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1994年,杨女士因急需用钱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有的五间小平房卖给了同村村民贾某。不到四年时间,贾某便以1.5万元卖给了城镇居民赵女士夫妇。赵女士的丈夫于1998年去世。2012年,赵女士与杨女士签订了《卖房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根据约定,如遇拆迁,所得房屋面积与补偿款赵女士占三分之二,杨女士占三分之一。

  贾某得知后很生气,称直到接到开庭传票,才得知房屋又卖回了杨女士。她说,她才是房屋的被拆迁人,相关部门的住宅房屋评估结果报告中对初始登记人有记载,杨女士也签字予以确认。

  据贾某说,2016年,她一直在与赵女士协商如何分割拆迁利益,且该房屋一直由对方实际居住至2016年9月,而杨女士称2012年买回房屋,与事实不符。贾某说,杨女士与赵女士恶意串通,损害了她的预期拆迁利益。

  法官很快锁定了此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杨女士与赵女士是否依约实际交付了房款及房屋;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贾某的利益。庭审中,杨女士申请同村村民出庭,证实了杨女士给了赵女士15万元现金后,赵女士当即将房屋的权属证交给了对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或变相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赵女士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杨女士签订了《卖房协议》,将房屋出卖给杨女士,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贾某虽主张二人存在恶意串通,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最终,法院确认杨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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