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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房屋共用部位和设备维修资金缴费标准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4/11/22  浏览量:294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1、公有住房(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多层住房(7层以下含7层)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的比例,高层住房(8层以上)按30%的比 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交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统一缴交到市建设行政部门。

  2、商品房(含平房、连排别墅)购房人,按购房款的 2.5%的比例交纳。

  3、购买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由房屋产权人按照住房当年造价的2.5%的比例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在 物业小区内建设的自用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业小区房屋销售价的2.5%的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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