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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验证
本文出处: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发布时间:2012/1/24  浏览量:293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一)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凡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接受验证。

  (二)资格证书及专用章由本人保管。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在湖南日报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分别声明作废,并由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办。

  (四)未经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其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回,注销其从业资格。

  (五)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凡获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

  (七)凡死亡、服刑人员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一律收回。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布注销公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2、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4、有一起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两起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5、涂改资格证书或转借专用章的;

  6、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7、无工作业绩的。

  (二)验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验证申请表;

  (2)造价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验证期内完成的三项工程造价工作业绩证明;

  (5)前一个验证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办理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站的职权范围,验证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或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办理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验证条件的,提出初审同意意见;对不符合验证条件的,提出不同意初审意见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岗位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或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工作人员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2)、查验工作人员审查意见,对符合验证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验证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核发

  1、岗位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10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验证合格的,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对验证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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