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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财税政策讲座”
2018/5/15
辽宁绥四建工集团
5591
2018年5月10日下午1:30-5:00时,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财税政策讲座” 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多功能室召开,集团选派凌旭、李佳两位同志参加了此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索赔与证据
1、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
2、四个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
2)签证人必须经过授权
3)签证的价款、工期必须明确
4)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确认
3、工程索赔
1)施工企业索赔现状
(1)不按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和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2)索赔证据材料的制作与收集不到位
(3)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4)不断变更索赔额,反复提供自相矛盾的证据和材料
2)索赔的程序和时效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书
(2)发出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28天内答复或要求补充理由证据
(4)工程师28天内不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视为认可
3)索赔过期作废原则
(1)通用条款19.1款“承包人的索赔”中规定“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通用条款19.3款“发包人的索赔”中规定“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逾期竣工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1、发包人只证明合同约定的工期、实际竣工日期,差额即为工期顺延天数。
2、承包人需要明确存在顺延的事件、实际延误的天数,且在关键线路上,即有因果关系,承包人无过错。单纯证明工期顺延的事件不足以支持工期顺延。
3、《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第15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事件
1、因合同文件组成、有效性、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的索赔;
2、有关工程施工的地质条件变化、人为障碍、增减工程量、额外的试验和检查费用的赔付、工程质量变更、指定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引起的索赔;
3、关于价格调整、货币贬值和严重经济危机失调、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4、关于延展工期、工期延误产生损失、赶工费用的索赔;
5、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
6、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
7、因各种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索赔;
施工企业应加强签证索赔管理
1、缺乏签证索赔意识:签约时不重视签证与索赔相关合同条款;履约时对签证和索赔事件不敏感,导致措施签证与索赔良机。
2、建筑市场不规范: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履约中以“人情”为主线,不注重“契约精神”,当初口头君子协议在争议后化为乌有。
3、应建立合同培训及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项目的技术、供应、预算、财务等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有利条款、风险条款及操作注意事项都有所了解。
4、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工作,避免因检验失误而导致材料设备不合格,或材料设备数量有缺陷,及时发函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5、进场后遇到不具备开工条件:三通一平未完成、动拆迁未完成、规划需要修改、没有施工图纸等,要及时对工期及窝工损失签证或索赔。
6、应对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及合同约定可调材料单价上涨等情况,及时签证或索赔。
7、索赔的证据包括证据资料及说明,没有确凿的证据,索赔不能成功。
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1、招标文件及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
招标图纸、答疑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过程中的甲方通知,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现场勘探记录土地规划手续,临时占地用地证明手续。
2、工程总进度计划及详细的进度计划
网络图、横道图、承包人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开工令、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发包人的指令书、确认书。
3、洽商变更单、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对方的签收记录(能证明对方已收到上述函件和签收的证据)、委托签收人进行签收的授权委托书、签收人身份证明文件、双方往来电话记录、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单、监理通知、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工程联系单、通知书、承包人的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工长工作日志、隐蔽工程记录。
4、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工程进度款
签证款、结算款、工程保修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申报表、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监理和发包人签收记录及发包人批复文件。
5、隐蔽工程验收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资料、竣工图、其他各项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等。
6、发包人、承包人的设备、材料供应清单
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与使用等方面的记录、平整报表及供应清单、合格证书、设备材料验收单、设备材料封样记录。工资单、认价单、合同、发票、造价处公布的信息价。甲供设备材料清单,发包人及时供应证明及发包人催告发包人及时供应文件。
7、施工现场记录
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测绘自理啊、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网资料、坐标控制点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8、各种合同文件
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合同备案表、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投标承诺书、投标预算、工程报价单、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审核图、工程量清单、有关技术资料和要求、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9、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
工程现场水电、道路等开通、封闭的记录,停水、停电等各种干扰事件的时间和影响记录等。
10、工程照片及摄像资料
工程有关部位的照片和录像等,摄像资料主要是电话、录音、录像等资料。
11、气象报告资料
如有关温度、风力、雨雪、降雨量的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极端的天气环境,刮大风,下雨,大雪,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工期的延误和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气象报告和资料很重要。
12、市场行情资料
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第二章 建安行业最新财税政策解析及税收筹划
一、2018年建筑行来财税新政解析
1、增值税第一大税种领衔“减税大战”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家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从11%降至10%。此外,工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从过去的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
2、建筑行业的特点
建筑企业经营模式,简单说是通过投标或协商签订合同,按业主要求接受订货,并由发包人预付一定工程款,进行施工。
承包方工的具体形式又是多种多样,总包分包方式、联合承包方式、分别承包方式;按承包工作范围,分为单项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多阶段承包;按包价计算方法可分为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成本加一定报酬承包;按承包的内容可分为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包工不包料。
根据以上的特点,特别是“生产”周期较长,建筑行业“营改增”必然需要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确保不因税制的变化造成行业税负的增加。
3、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变动及面临的问题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建筑业企业面对“营改增”这样的一个复杂庞大的税制改革,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适应和配合,在这过程中,因为建筑企业的营改增知识漏洞或者企业自身经营的不规范,都有可能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建筑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复杂的行业,有多种途径获取建筑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难度也相对增加。在建筑企业的运营模式以及对于建筑业工程中,材料的购买,建筑企业的运营模式以及对于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不了解都有可能会使建筑企业的实际赋税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的变动
建筑人工成本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建筑工程成本中,人工成本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建筑施工企业如果选择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购买劳务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行业要按收入的11%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可以抵扣6%的增值税。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而自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将无法进行抵扣。因此,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可能要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设备租赁业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
“营改增”后,设备租赁业的增值税因为税法改革有了新的规定。在新的税制方案中,设备租赁业将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无疑是给租赁业增添了沉重的负担。因为租赁业是靠对机械设备的对外租借为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
租赁业为了降低自身税负,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是首选。当租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给建筑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业是变相将自身可能产生的沉重税负转变嫁到了建筑行业中。建筑行业可能承受了更重的税负。
建筑业传统企业经营模式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现在建筑行业普遍经营模式是联营。自然人作为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没有实力去建构一个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令工程成本的核算工作形同虚设。材料的采购、设备的租赁、分包工程基本都没有正式的发票,索取发票的意识十分淡薄。这样就会造成工程项目实际税负可能达到7%甚至高达11%,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面临无利可得的尴尬境遇。
二、
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问题
抵扣链不完整的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体量较大、工程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方面,其建筑主体、掩体、基础设施、安防等都需要耗费大量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都需要从不同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有些产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如钢材17%,沙石、土方等6%,设备租赁17%等,电17%,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简易的材料如沙石、土方很可能是就地取材,或者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无法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而占据施工企业相当比得的劳务成本则无法进行的抵扣。
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使得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难以获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来冲抵税率调整带来的税负变化。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通常存在甲供材现象也使得施工企业在承担销项税额的同时却不能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
工程概算、造价和招投标的问题
实行营改增后,原来的工程概算、工程造价的计价基础都发生了变化,如原来营业税制下,设备和材料等无需考虑进行抵扣问题,只需根据工程任务总量按照设备和材料等价格进行合理计算即可。而现在由于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无论是业务还是施工企业,工程预算时都必须考虑抵扣部分的问题,就难以根据原来的税率进行工程概算,需要对《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升级和调整。企业预算编制的方工和投标报价等也要作出相应调整。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税收筹划
1、正确树立危机警惕意识,从思想上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
如前所述,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税负很可能不降反增。而对于建筑行业这个有着充分竞争环境的市场而言,面对营改增可能带来的成本攀升,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将更加严峻,亟需更有效的经营管理手段去应对这一变化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因此,施工企业应自上而下正确树立危机意识,提高思想警惕,以良好的心态去迎接营改增的到来,即不能放任自流、无所谓,也不必过分紧张和忧虑,企业需要及时关注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动态,加强准备工作即可。
2、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活动,加快施工企业技术和管理的更新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相应会计科目作出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要求。相应的,企业的财务报相关项目及内容也要作出调整。
(1)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好过渡期间会计处理的衔接和报表变动解释工作
(2) 企业还应加强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相较于普通发票,在出具、登记、报销、抵扣上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应指派专人做好发票的出具、管理、登记、保管工作,并按要求列装税控系统,加强发票防伪检验。
(3) 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
(4) 针对劳务成本暂时无法抵扣的问题,施工企业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率,减少人力成本所占比重,通过设备、机器、技术等的进项抵扣降低经营成本。
四、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供应单位合作
如果建筑企业不能够设立所需原材料的子公司的话,要想减轻税负,实施纳税筹划,还能够通过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单位进行合作,这样与设立建筑工程实施时所需要的原材料的子公司的结果是一样的。
建筑企业若是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就能够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税款。
案例 :某项工程耗用沙石、土等原材料共计212万元。
方案一:与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供应单位合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
方案二: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原材料供应单位合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12万/(1+6%)*6%=12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少交增值税12万元。
五、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合作或是劳务分工合作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而自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将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性行业依然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方案一:选择在劳务市场自行招聘农民工进行施工,全年支付农民工工资318万元,无进项税额。
方案二: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合作,用劳务公司提供的人力来进行施工,全年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318万元,进项税额=318万/(1+6%)*6%=18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少交增值税18万元。由此可见,第二种比第一种在纳税筹划上对于建筑企业减轻税赋来说也是十分有效的。
六、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
建筑企业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这也是建筑企业减轻税负,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得要的措施。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的建筑工程过程中,若是能够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就意味着建筑企业能够在提供建筑材料时,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施营改增后,能够以建筑企业在提供材料或是提供劳务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建筑企业税负和成本。
七、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劳务合作
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也是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的方法,所谓的利用税改前后不同的政策进行相关的劳务合作指的是,在企业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企业若是想要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购买相关的服务的话,可以先推迟一段时间,等到企业正式实施营改增后,在购买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是相关的服务,这样能够使建筑行业应当缴纳的相关的增值税得 到抵扣,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进而提高建筑企业的竞争力。
八、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进行税收筹划追求税收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引发经济收入的减少或者成本地增加。因为税收筹划只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片面追求税收成本的减少。而忽视其他连带的效益,就可能会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综合成本小于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一是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造成的不依法纳税,偷税的风险。二是筹划失败,反而增加了税收成本的风险。
此外,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税收筹划和春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在决策时要十分慎重,必须充分考虑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特别是税收环境,切合企业实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